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宜恩(法號:儀慧)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築夢園有限公司等間因102 年
度建字第192 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