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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   告 朱立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群瑋 被   告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1日與被告訂定承攬工程合約,由原 告承作被告彰濱廠大樓6樓A、B、C三戶及7樓層裝修工程, 兩造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承攬工程合約 第二十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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