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 告 朱立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群瑋
被 告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1日與被告訂定
承攬工程合約,由原
告承作被告彰濱廠大樓6樓A、B、C三戶及7樓層裝修工程,
兩造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
上開承攬工程合約
第二十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