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弘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方卿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宜婕律師
夏有德
被 告 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聖
訴訟代理人 王明裕
何盈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