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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6號 原   告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棟 被   告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契約定書第26 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9號卷),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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