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鑫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明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
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