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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鑫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 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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