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潘樹強
即 原 告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美珠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6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上訴人潘樹強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利息,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肆拾壹萬
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利息,合計壹佰肆拾柒萬ꆼ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利息。是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ꆼ仟肆佰柒拾捌元,
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