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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潘樹強 即 原 告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上訴人潘樹強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利息,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肆拾壹萬 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利息,合計壹佰肆拾柒萬ꆼ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ꆼ仟肆佰柒拾捌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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