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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張明進       賴村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李詮翔 被   告 詹熒箴 被   告 李文德 被   告 李謝孟珠 被   告 李俊賢 被   告 李淑芬 被   告 李淑美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訴訟代理人 江建志 被   告 康益利即宏達建築師事務所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3,662,832元+1,094,62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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