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張明進
賴村田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李詮翔
被 告 詹熒箴
被 告 李文德
被 告 李謝孟珠
被 告 李俊賢
被 告 李淑芬
被 告 李淑美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訴訟代理人 江建志
被 告 康益利即宏達建築師事務所
以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3,662,832元+1,094,623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