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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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