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頂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鵬志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
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102年度補
字第150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