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頂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鵬志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102年度補 字第150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