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光會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立全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黃惠君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建旻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宜芳
上列
當事人因債務人王光會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光會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消
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
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
別定有明文。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
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
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
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
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
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
濟之機會,
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等情。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5日以板院清民儉102年度消債
再聲免字第3號函(見本院卷第49頁),通知全體債權人及
聲請人應於10日內就本院應否裁定
免除債務人債務陳述意見
,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102年4月3日到庭陳述意見
,其等意見如下:
(一)聲請人王光會稱:
⒈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33,86
4元,
參酌行政院主計處96至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必要
費用為9,509元、9,829元、10,792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兩年之個人最低生活必要費用為246,169元【計算式:(9,
509元×1月)+(9,829元×12月)+(10,792元×11月)
=246,169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後,尚餘287,695元(即533,864元-246,169元=
287,695元),有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裁定
可稽。聲請人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陸續自99年11月間起已清償相
對人359,325元,已逾消債條例第131條所規定之數額即287,
695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是依據
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⒉關於國泰商銀提出聲請人有國泰人壽保單一事,聲請人經確
認後確尚有兩張尚屬有效之保單,然因聲請人於95年間已無
法繳付保險費保單又有質借情形,經業務員申請減額繳請後
,聲請人認
上開兩張保單已經失效,聲請人願將上開兩張保
單分配與所有債權人等語。
(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稱:
本行無法同意聲請人自聲請清算程序至程序終結後,僅分配
受償債權金額8,851元,即可免除聲請人債務清償之責任等
語,已受償金額為8,851元。
(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銀)稱:
依據
鈞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裁定,聲請人之消費多為
預借現金、高級飯店、高級旅店、商業保險、百貨公司、代
償信用卡、信貸、網路購物等消費,另102年度消債再聲免
字第20號裁定,亦載明聲請人不應免責之事由,是聲請人顯
見未節制消費行為有奢侈、浪費之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之債務,是請鈞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聲請人於
101年12月27日不免責裁定後,並未還款。
(四)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稱:
聲請人
自承於更生
期間其每月有固定薪資收入25,000元,請
鈞院查詢聲請人目前工作狀況、實際收入為何?是否有惡意
不盡力工作之情形?又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尚有餘額可供清
償債務?若有,則應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且
本件普通債權人是否已受應分配之債權比例清償,
尚非無疑
。又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繼續借款係因債權人於
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基於風險控管之故,致債權人無法舉證聲
請人有奢侈浪費之事實,若據此免責,易生道德危險等語。
債權人於101年11月及102年2月各獲償18,870元、6,299元,
共計25,169元。
(五)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商銀)稱:
⒈依原裁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尚餘287,695元,是請鈞院調查聲請人於裁定不免責後,其
是否
按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
定之數額即287,695元,及是否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等語。
⒉鈞院99年3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滙豐商銀債權佔總債權比
例為2.77%,故債權人應受償金額應為7,970元,而聲請人於
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滙豐商銀之金額
迄今共11,000 元。
(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稱:
請鈞院
依職權逕為調查債務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等語,聲請人自不免責裁定後
共繳款29,731元。
(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銀)稱:
⒈聲請人之欠款內容多為專案借款、預借現金、高級飯店、3C
產品、圖書文具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
可負擔債務,應符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項之規定,應不予免
責,應依據聲請人年齡各方面之考量,應仍有工作能力,實
應更勤儉持家,勤勉工作,以設法償還債務等語,聲請人自
99年11月起至今共計受償22,233元。
(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稱:
⒈依原裁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533,864元扣除必
要支出246,169元後,尚餘287,695元,而日盛商銀之更生債
權額為648,976元,所佔總額比例為13.07%,故聲請人應清
償金額為37,602元(287,695×13.07%=37,602,元以下四
捨五入),然聲請人僅繳款35,612元。又聲請人自鈞院裁定
不免責後迄今,尚未達到消債條例所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等語,聲請人已清償35,612元。
(九)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稱:
⒈按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
號研討結論
所載:「…然本件債務人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
不免責之情形外,尚具備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情形
之一,是縱其清償額達133條所定之數額,若未達消債條例
第142條所定之成數,仍無法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予以免
責…」,查本件聲請人於獲不免責裁定後,共繳款36,377元
予相對人,然聲請人之清償金額除應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
之數額外,尚須滿足第142條之數額,始可聲請免責。依鈞
院99消債聲127號裁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
為33,864元,必要支出為246,169元,差額為287,695元。相
對人之更生債權為627, 669元,所占總債權比例為12.64%,
故聲請人應清償之金額,依第141條之規定應為36,364元(2
87,695×12.64%),依第142條之規定應為125,533元(627,
669×20%)。按聲請人繳款金額僅為36,377元,未達消債條
例第142條規定之要求,並未符合再次聲請免責之規定。
⒉又聲請人曾用相對人核發之信用卡支付保費,如:保誠人壽
、法商佳迪福人壽、全球人壽、中國人壽,是聲請人名下應
有上開保單之存在,查上開保單本屬清算財團,依法自應向
法院申報,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然聲請人未據實陳報,
顯
有隱匿、毀損清算財團並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及第8款之不免責
事由,聲請人已清償金額為36,377元。
(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銀)稱:
⒈永豐商銀於101年11月5日受償7,382元,102年2月7日受償2,
464元,受償比例甚微,是請鈞院審酌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等不得免責之事由,債權人已受償金額為
9, 846元。
(十一)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公司)稱:
⒈查聲請人明知無能力負擔且無能力清償債務,是因其向原債
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消費逾期未為清
償,且聲請人除持信用卡為百貨公司、高級餐廳等奢華消費
外,並在短期內有密集且大金額之預借現金使用行為(93年
11 月8日50,000元、93年11月12日100,000元、94年5月18日
50,000元、94年6月15日50,000元,附件1),確僅以最低應
繳金額為部分還款,顯見聲請人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而
欲藉由消債條例以脫免清償債務,
堪有消債條例修正前第
134條第4款之
適用。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雖於101年1月
4日為修正,然本件債務人經鈞院裁定自100年7月5日起開始
清算程序,
惟消債條例之修正並無溯及既往規定,自應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故本件債務人仍有消債條例修正前第134條
第4款不免責之適用等語。聲請人前於102年1月份經鈞院裁
定不免責後,並未曾主動與債權人協商,而今聲請人又再次
聲請免責,顯見聲請人並無積極清償之誠意等語,債權人已
受償金額為16,190元,清償差額為6,250元。
(十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稱:
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
務已獲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
序之保障,自宜賦予重建之機會,然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
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一切情狀,
,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查自99年11月22日裁
定不免責後,相對人迄今共計償還富邦商銀27,684元,惟其
立即再次聲請免責程序,顯僅是利用消債條例之規定,試探
是否可免除借款,
難認其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意
旨。且觀聲請人於成立前置協商後,並未依約履行還款,經
送債務協商毀諾確定在案後,相對人嘗試與聲請人聯繫協商
債務事宜,然聲請人難以聯繫且亦未主動向相對人聯繫,倘
聲請人確有解決債務之意,尚可申請個別協商,然債務人於
申請前置協商前已未能考量繳款能力而擴張消費在先,又逃
避清償債務毀諾於後,現企圖藉由清算程序尋求債務免責,
實難認同其具有還款誠信。又聲請人不顧債台高築,妄想坐
收無限制擴張信用之不法利益,核其債務發生原因顯有極高
之投機性與道德非難性,核其做法違背
善良風俗。爰聲請鈞
院詳審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規定,對債務人
所發生之債務裁定不予免責等語,債權人⒉已受償金額為
27,684元。
(十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稱:
聲請人已清償金額為32,000元,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免
責規定。
(十四)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銀)稱:
⒈按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元大商銀應受償金額應為15,
392元,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僅受償15,381元,尚未達
前開金額,應不予免責。
三、
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光會於98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更生
,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裁定於99年2月5日下午四時開始
更
生程序,惟因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可決外,亦未符
合逕以裁定認可之要件,故本件
乃於99年5月19日以99年度
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債務人自99年5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
7號裁定本件聲請人不免責,其理由確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即91年至94年間有過度消費之事實及本件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而認為聲請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奢侈浪費情事及同法第133條之情事。
又聲請人於101年11月5日再次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1年度
消債再聲免字第20號裁定本件聲請人不免責,其理由以聲請
人於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裁定確定後,並未按消債條例
第141條之規定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數額即287,69
5元,有各該裁定影本在卷
可佐,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
訛。
(二)本件聲請人既係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
而非依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是相
對人萬泰商銀、遠東商銀主張請求就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
133條之規定,相對人陽信商銀、遠東商銀、花旗商銀、國
泰商銀主張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相對
人國泰商銀主張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規定,
相對人日盛商銀主張聲請人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
,而請准予不免責之裁定,容有誤會,
合先敘明。
(三)依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之裁定,本件聲請人自承其於
96年1月遭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廣播公司)
資
遣後,收入銳減為每月32,394元,
嗣於97年5月1日起任職於
普萊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普萊斯公司)迄今等語,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
陳報狀1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份、中
國廣播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影本1紙、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2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1紙、普
萊斯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等件在卷
可參(見98年度消債更字
第718號卷【以下簡稱第718號卷】第88頁、第9頁、第135
頁、第128至129頁、第132頁、第90頁)。又查,聲請人於
97年自中國廣播公司有所得3,500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紙
在卷可稽
(見第718號卷第30頁)。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普萊斯公司薪
資明細表觀之,債務人自97年6月起至98年11月止,自普萊
斯公司領得薪資共為336,000元(見第718號卷第91頁),因
此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即96年12月至98年11月之可處分
所得合計為533,864元【計算式:(32,394元×6月)+3,50
0元+336,000元=533, 864元】,又參酌行政院主計處96至
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費用為9, 509元、9,829元、1
0,792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個人最低生活必要費
用為246,169元【計算式:(9, 509元×1月)+(9,829元
×12月)+(10,792元×11月)=246,169元】,則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287, 695
元(即533, 864元-246,169元=287,695元),有前開裁定
附卷
可按,是消債條例第141條
所稱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之數額,為287,695元。本件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見99年度司執字第41號第15
6頁),而聲請人於前開裁定確定後,陸續自99年11月間起
清償相對人之總額為359,325元,已逾消債條例第131條所規
定之數額287,695元,且聲請人所清償之金額(附表B欄)亦
已逾各普通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附表A欄),有聲請人提
出之匯票、交易明細、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繳款金額明
細表可按(見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0號卷第32頁至68頁
,本院卷第6頁背面、第24至44頁、第138頁、第140至155頁
),是聲請人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得為免責之事
由。
四、總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免
責之情形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附表
┌──┬─────┬───┬───┬──────────────┐
│無擔│債權額 │債權 │應按比│聲請人已清償金額 │
│保及│ │比例 │例清償│ │
│無優│ │ │之金額│ │
│先債│ │ │ ├────┬────┬────┤
│權人│ │ │ │102年2 │102年4月│總清償金│
│ │ │ │(A欄) │月18日 │15日 │額(B欄) │
├──┼─────┼───┼───┼────┼────┼────┤
│元大│265,390 │5.35% │15,392│15,381 │2,134 │17,515 │
│商銀│ │ │ │ │ │ │
├──┼─────┼───┼───┼────┼────┼────┤
│日盛│648,976 │13.07%│37,602│37,612 │5,188 │42,800 │
│商銀│ │ │ │ │ │ │
├──┼─────┼───┼───┼────┼────┼────┤
│匯誠│279,353 │5.63% │16,197│16,190 │2,241 │18,431 │
│公司│ │ │ │ │ │ │
├──┼─────┼───┼───┼────┼────┼────┤
│富邦│477,679 │9.62% │27,676│27,684 │3,819 │31,503 │
│商銀│ │ │ │ │ │ │
├──┼─────┼───┼───┼────┼────┼────┤
│國泰│627,669 │12.64%│36,365│36,377 │5,018 │41,395 │
│銀行│ │ │ │ │ │ │
├──┼─────┼───┼───┼────┼────┼────┤
│聯邦│404,842 │8.16% │23,476│32,000 │3,238 │35,238 │
│商銀│ │ │ │ │ │ │
├──┼─────┼───┼───┼────┼────┼────┤
│新光│2,105 │0.04% │115 │122 │17 │139 │
│行銷│ │ │ │ │ │ │
├──┼─────┼───┼───┼────┼────┼────┤
│板信│203,694 │4.1% │11,795│11,805 │1,628 │13,433 │
│商銀│ │ │ │ │ │ │
├──┼─────┼───┼───┼────┼────┼────┤
│遠東│512,993 │10.33%│29,719│29,731 │4,101 │33,832 │
│銀行│ │ │ │ │ │ │
├──┼─────┼───┼───┼────┼────┼────┤
│萬泰│434,290 │8.75% │25,173│25,169 │3,472 │28,641 │
│銀行│ │ │ │ │ │ │
├──┼─────┼───┼───┼────┼────┼────┤
│陽信│345,634 │6.96% │20,024│20,031 │2,763 │22,794 │
│銀行│ │ │ │ │ │ │
├──┼─────┼───┼───┼────┼────┼────┤
│澳盛│333,293 │6.71% │19,304│19,316 │2,664 │21,980 │
│銀行│ │ │ │ │ │ │
├──┼─────┼───┼───┼────┼────┼────┤
│花旗│111,161 │2.24% │6,444 │24,000 │889 │24,889 │
│銀行│ │ │ │ │ │ │
├──┼─────┼───┼───┼────┼────┼────┤
│匯豐│137,447 │2.77% │7,969 │12,000 │1,099 │13,099 │
│銀行│ │ │ │ │ │ │
├──┼─────┼───┼───┼────┼────┼────┤
│永豐│169,893 │3.42% │9,839 │9,846 │1,358 │11,204 │
│銀行│ │ │ │ │ │ │
├──┼─────┼───┼───┼────┼────┼────┤
│新光│9,665 │0.19% │547 │2,355 │77 │2,432 │
│銀行│ │ │ │ │ │ │
├──┼─────┼───┼───┼────┼────┼────┤
│總額│ │ │ │ │ │359,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