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俊傑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
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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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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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即按
債權人│
│ │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2+1) ×34×10=4,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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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報聲請人「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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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於
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有「貸款、信用卡│
│ │、現金卡」,而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分別為「借貸」、「│
│ │家用」、「以債養債」
云云,則究何生活必要開銷,須│
│ │令其以借貸、信用卡方式支出致生以債養債結果?聲請│
│ │人因而債務累積,是否為其奢侈浪費所造成?請說明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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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承上,提出聲請人向債權人申請「貸款」(即與銀行借│
│ │款部分)或「借貸」(即向陳彥文借貸55,000元部分)│
│ │之書面契約書、借據、存摺紀錄等文件;另請陳報陳彥│
│ │文住址、連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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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提出聲請人擔任
第三人張凱傑
保證人之
保證契約書,│
│ │
暨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當事│
│ │人綜合信用報告」(注意:
非債權人清冊)、張凱傑由│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
│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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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聲請人年僅31歲(00年生)且尚有工作收入,試請佐以│
│ │相關數據、證據說明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而│
│ │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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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陳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與最大債│
│ │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並說明協│
│ │商成立後,伊共清償了幾期?分別繳款之日期為何?(│
│ │請依時間順序排列)已總繳款金額為何?及最後一次繳│
│ │款日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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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聲請人稱「自101 年3 月至102 年3 月」任職於「久安│
│ │木材行,每月可得薪資22,000元」;
惟參其出據之臺灣│
│ │新北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102 年1 月29日聲請人遭扣薪│
│ │之薪資來自第三人「育安實業有限公司」,是請說明何│
│ │以聲請人主張之薪資來源不同?是否同時任職於「久安│
│ │木材行」與「育安實業有限公司」而有雙份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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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
│ │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
│ │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
│ │證明文件(薪資收入為核定是否准予更生之重要依據,│
│ │請據實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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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陳報聲請人101 年6 月前承租新北市樹林區房屋及目│
│ │前承租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
租賃契約書」,並提出相│
│ │關繳交租金之文件或轉帳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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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承上,聲請人因為節省租金而將房屋分租給朋友,則何│
│ │以聲請人朋友僅需負擔4,000 元租金,非全部租金之半│
│ │數?又是否仍有房間仍可供分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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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聲請人與朋友分擔房租,如何分配水、電、瓦斯、電費│
│ │之開銷?如全數由聲請人負擔,原因為何?如為平均分│
│ │擔,分擔的比例為何?再請檢附相關單據說明,其每月│
│ │支出水、電、瓦斯、電費之數額為何?(該四項支出應│
│ │分別陳列,勿逕為加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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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報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1,000 元之相關│
│ │單據,並釋明該等支出有何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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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聲請人
所稱「日常雜支」項目究何所指?如何得出每月│
│ │約300 元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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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聲請人稱每月負擔母親食衣住行之費用8,000 元云云,│
│ │則其酌定每月
扶養費為8,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又除│
│ │聲請人外,是否有同負
扶養義務之人即兄弟姐妹與聲請│
│ │人共同扶養母親?如是,請陳報該共同
扶養義務人姓名│
│ │及
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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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報聲請人及其母親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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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報聲請人及其母親陳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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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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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領得該相關補助,是請說明原│
│ │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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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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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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