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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2+1) ×34×10=4,420 。 │ ├──┼────────────────────────┤ │ 2 │陳報聲請人「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之數額。│ ├──┼────────────────────────┤ │ 3 │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有「貸款、信用卡│ │ │、現金卡」,而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分別為「借貸」、「│ │ │家用」、「以債養債」云云,則究何生活必要開銷,須│ │ │令其以借貸、信用卡方式支出致生以債養債結果?聲請│ │ │人因而債務累積,是否為其奢侈浪費所造成?請說明之│ │ │。 │ ├──┼────────────────────────┤ │ 4 │承上,提出聲請人向債權人申請「貸款」(即與銀行借│ │ │款部分)或「借貸」(即向陳彥文借貸55,000元部分)│ │ │之書面契約書、借據、存摺紀錄等文件;另請陳報陳彥│ │ │文住址、連絡方式。 │ ├──┼────────────────────────┤ │ 5 │請提出聲請人擔任第三人張凱傑保證人之保證契約書,│ │ │暨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當事│ │ │人綜合信用報告」(注意:非債權人清冊)、張凱傑由│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 │ │院。 │ ├──┼────────────────────────┤ │ 6 │聲請人年僅31歲(00年生)且尚有工作收入,試請佐以│ │ │相關數據、證據說明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 │ │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 │ 7 │請陳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與最大債│ │ │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並說明協│ │ │商成立後,伊共清償了幾期?分別繳款之日期為何?(│ │ │請依時間順序排列)已總繳款金額為何?及最後一次繳│ │ │款日為何? │ ├──┼────────────────────────┤ │ 8 │聲請人稱「自101 年3 月至102 年3 月」任職於「久安│ │ │木材行,每月可得薪資22,000元」;惟參其出據之臺灣│ │ │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02 年1 月29日聲請人遭扣薪│ │ │之薪資來自第三人「育安實業有限公司」,是請說明何│ │ │以聲請人主張之薪資來源不同?是否同時任職於「久安│ │ │木材行」與「育安實業有限公司」而有雙份薪資? │ ├──┼────────────────────────┤ │ 9 │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 │ │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 │ │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 │ │證明文件(薪資收入為核定是否准予更生之重要依據,│ │ │請據實陳述)。 │ ├──┼────────────────────────┤ │ 10 │請陳報聲請人101 年6 月前承租新北市樹林區房屋及目│ │ │前承租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租賃契約書」,並提出相│ │ │關繳交租金之文件或轉帳紀錄。 │ ├──┼────────────────────────┤ │ 11 │承上,聲請人因為節省租金而將房屋分租給朋友,則何│ │ │以聲請人朋友僅需負擔4,000 元租金,非全部租金之半│ │ │數?又是否仍有房間仍可供分租? │ ├──┼────────────────────────┤ │ 12 │聲請人與朋友分擔房租,如何分配水、電、瓦斯、電費│ │ │之開銷?如全數由聲請人負擔,原因為何?如為平均分│ │ │擔,分擔的比例為何?再請檢附相關單據說明,其每月│ │ │支出水、電、瓦斯、電費之數額為何?(該四項支出應│ │ │分別陳列,勿逕為加總) │ ├──┼────────────────────────┤ │ 13 │陳報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1,000 元之相關│ │ │單據,並釋明該等支出有何必要性? │ ├──┼────────────────────────┤ │ 14 │聲請人所稱「日常雜支」項目究何所指?如何得出每月│ │ │約300 元之數額? │ ├──┼────────────────────────┤ │ 15 │聲請人稱每月負擔母親食衣住行之費用8,000 元云云,│ │ │則其酌定每月扶養費為8,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又除│ │ │聲請人外,是否有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即兄弟姐妹與聲請│ │ │人共同扶養母親?如是,請陳報該共同扶養義務人姓名│ │ │及戶籍謄本。 │ ├──┼────────────────────────┤ │ 16 │陳報聲請人及其母親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17 │陳報聲請人及其母親陳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 │略)。 │ ├──┼────────────────────────┤ │ 18 │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19 │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領得該相關補助,是請說明原│ │ │因為何? │ ├──┼────────────────────────┤ │ 20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21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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