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范偉芳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
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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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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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即按
債權人│
│ │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2 +1) ×34×10=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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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聲請人債務總金額3,564,000 元,於
債權人清冊稱其│
│ │債權之種類為「保證債務」,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
│ │係「擔任天間科技有限公司之
保證人」
云云,是請說明│
│ │伊向銀行貸款後之資金用途為何?天間公司不再營業後│
│ │,殘留之設備價值為何?其處置方式為何?何時開始違│
│ │約未為還款?請說明之,並檢附其
擔保證人之借貸契約│
│ │書、還款紀錄等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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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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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報民國100 年10月1 日至3 月31日、102 年4 月1 日│
│ │至8 月31日,聲請人擔任臨時工之工作收入情形(即聘│
│ │僱其擔任臨時工之僱用人姓名、連絡地址、臨時工作之│
│ │工作內容)以及其得出每月收入15,000元之計算基礎為│
│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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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內容為何?並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
│ │可得收入數額,及102 年9 月起至陳報當月之薪資「轉│
│ │帳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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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報聲請人配偶范劉○○102 年1 月起至陳報當月止,│
│ │任職於「基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各月之薪資轉帳紀錄│
│ │。另陳報范劉○○101 年任職於「基誠科技有限公司」│
│ │之薪資轉帳紀錄,並說明其如何於同一年度,同獲有基│
│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基誠有限公司該二家公司發給之薪│
│ │資收入,是否確有二筆收入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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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家庭除每月請領租金補助4,400 元外,自102年1│
│ │月起,是否仍有范劉○○之身心障礙補助款?如是,則│
│ │每月領得之身心障礙補助款金額為何?請檢附證據陳報│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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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聲請人稱伊每月支出長男與次男之
扶養費分別為2,000 │
│ │元、3,000 元、則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之計算依據為│
│ │何?其配偶范劉○○就扶養子女,每月提供之扶養金額│
│ │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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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聲請人父母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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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聲請人家庭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
│ │請人及其配偶范劉○○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
│ │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
│ │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
│ │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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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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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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