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恆
律師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
嗣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被上訴人陳長慶之
住所或
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