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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評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被上訴人陳長慶之住所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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