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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原 告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延堤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 相對人即被 告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後,本院一 ○二年度司執字第四四一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裁判 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1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 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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