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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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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威宇 相 對 人 亞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 執字第五四九六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 二年度訴字八八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 解等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442 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496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496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目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 以102 年度訴字第888 號案件受理在案,尚未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執行,自屬應予准許。本院以系 爭本案事件係不得上訴第三審,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規定,其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 2 年,合計3 年4 月,執行標的為新台幣(下同)62,200元 ,有鑑價報告影本1 件在卷可稽,依執行標的價額年息百分 之5 之法定利息計算,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聲請供擔保而停 止執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所可能遭受之損害額約為10,366 元﹝62,200元×5%×(3 +4/12)=10,36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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