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鵬 被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上列原告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