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鴻鵬
被 告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上列原告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