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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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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裕 被   告 佶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 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整,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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