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陳明祥 被   告 和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兩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   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1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