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維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維善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
律師
被 告 金明群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叁仟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