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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葉豫樺即浤通企業社 被   告 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崇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貳佰零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肆   佰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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