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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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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銘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昇 被   告 証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顧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8,1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8,040 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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