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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進 被   告 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參仟柒佰    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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