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光進
被 告 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參仟柒佰
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
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