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劉陳金妹
上列原告劉陳金妹與
被告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玖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