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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旭 被   告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916,176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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