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訓欽
被 告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
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
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