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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訓欽 被   告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    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    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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