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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楊萬順即東南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古若玫 被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零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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