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被   告 聚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樽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626,21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