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瑞聯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查:原告
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二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