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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查:原告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二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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