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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游聰賢        游志成        游阿昧        游忠景        游阿泉        游炳釧        蔡璧如        游金輝        游任良        簡游椪治        林福財        林家弘 被   告  銓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芳杰 被   告  張崇鎮        鄧政郎        曹毓珊        林宜慶        鄭珍治        林玉祥        廖文紀        徐雅玲        曾子洋        林榮泰        林正韋        游海偉        呂芳財        柯金水        陳相綾        曾景祺        林耀修        曾景平        曾文美        曾文宏        黃銘裕        許婌經        李文雄        曾英沅        游阿海        謝曉虹        游阿麵        游任德        游任印        游任是        崴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玖拾萬肆仟柒佰 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陸佰零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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