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亞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寶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
律師
上列原告亞毅企業有限公司與
被告林聰裕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