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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亞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寶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原告亞毅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聰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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