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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82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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