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林亞欣
訴訟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82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