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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摩利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秋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中智(峻宏汽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3萬85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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