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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瑞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紹國 被   告 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陸佰零柒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玖仟玖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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