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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春保森拉天時鎢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點玖叁元   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2 年6 月13日本院收狀)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當事人為買入美金之匯率【1 :29.56 】折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有本院查詢102 年6 月13日臺灣銀   行牌告匯率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玖   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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