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茂鐘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被 告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添福
被 告 黃芬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