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和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鐘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添福 被   告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