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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大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宏 上列原告大牌興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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