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大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建宏
上列原告大牌興業有限公司與
被告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