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光進
被 告 華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慶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7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