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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晉秉砂石行即王秀桃 訴訟代理人  張榮顯 被   告  文聯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陸 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壹佰零肆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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