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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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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   告 穿草堂材料工作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被   告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稚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 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並先為保留給付範圍之 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暫不能核定,茲參酌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意旨,依法先行核 定訴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暫先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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