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 告 穿草堂材料工作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文宗儀
被 告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稚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
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
計算及被告因該
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並先為保留給付範圍之
聲明,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暫不能核定,茲
參酌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意旨,依法先行核
定訴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暫先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