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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49號 原   告 瑞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紹國 被   告 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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