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49號
原 告 瑞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紹國
被 告 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