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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7號 原   告 林劉玉梅 被   告 上元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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