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9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被 告 尚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
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