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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09號 原   告 劉慶豐 被   告 維霖紙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冠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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