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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3號 原   告 泓侑精密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銅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07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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