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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32號 原   告 源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磊祥 被   告 呈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崇德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4,1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8,590 元,扣除原告即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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