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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88號 原   告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文 被   告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仁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4,251元,折合新臺幣1,63      4,420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      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      臺幣30.12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54,251×新臺幣30      .127=1,634,420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6,73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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