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88號
原 告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文
被 告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仁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4,251元,折合新臺幣1,63
4,420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
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
臺幣30.12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54,251×新臺幣30
.127=1,634,420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2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6,736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
準
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