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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羅元宏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玖 仟貳佰叁拾叁元(計算式:不動產(應有部分1/4 )價額4,780, 150 元+租金收益金額139,083 元=4,919,23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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