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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8號 原   告 建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慶 被   告 龍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賢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案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   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貳仟壹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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