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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碩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5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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