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 告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