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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   告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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